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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問答彙編

目前共 11 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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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計畫之核定、變更、結案公文應請依序會知國研處、主計室及其他必要相關之處室,尤其核定計畫公文及預算表務請於校長核准後,影印一份送主計室憑辦。

A2:

1、由系所單位年度分配之經常性經費和計畫相關之部分配合。 

2、由相同計畫之其他機關或團體補助之經費配合。 

3、如有向學員收取報名費、註冊費等,以其支出數配合。 

4、如無前三項可資配合,則專簽核准後由學校統籌款支應,主計室增撥經費至          

   各主持人或承辦單位執行。 

5、計畫結案時,應書面通知主計室該計畫補助款及自籌款之實支總額,俾據以

   覆核收支報告表。

A3:

請先區分計畫來源為1政府機關學校或2非政府機關學校,再依下列程序辦理,奉核後,送主計室承辦人,據以開放會計系統供主持人或承辦單位動支。

1政府機關學校:請逕於主計室網頁à相關表格à36.政府補助/委辦計畫經費

  學校先行代墊申請表,填列申請表欄位逐級陳核後送主計室。

2非政府機關學校:承辦單位或主持人請於核定公文上註明計畫經費由學校先

  行墊支之理由,簽會主計室並奉校長核准後,將核准公文影本送主計室。

A4:請參閱主計室網頁相關表格à8借支申請表所述借支(含報支)流程辦理。

A5:

請計畫主持人於計畫核定項目及執行期限內,至國研處網頁à計畫專區à助理專區à了解所屬計畫相關辦法並下載『本校「計畫」助理人員約用申請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簽署相關契約書,填列該申請表表格及了解注意事項後,逐級完成申請表各核章欄位後,即完成進用程序。(該表格亦可在主計室網頁à相關表格18「計畫」助理人員約用申請表』下載)

A6:受教育部、國科會等機關補助之本校人員,不得支給下列經費:

1、出席費:依行政院訂定之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本機關學校(含任務編組)人員及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雖出席會議,不得支領出席費。 

2、稿費:依行政院訂定之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各機關學校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交本機關學校人員撰述、翻譯或編審者,不得支給稿費。 

3、審查費:審查費係本機關基於業務上之需要,委請本機關以外之專家學者審查有關計畫、稿件及案件等所支付之酬勞,本機關人員不得支領。 

4、工作費、主持費、引言人費、諮詢費:補助計畫之擬訂及執行為受補助機關學校團體之職責範圍,其業務推動係屬本職工作,除實際擔任授課人員,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本機關人員不得支領工作費及相關酬勞;其有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本機關年度經費核實支領加班費。

A7:

除國科會專題計畫由主計室統一簽辦轉帳外,餘由主辦單位(主持人)於計畫期限內,至主計室網頁à相關表格26.建教合作計畫管理費提撥單,填寫該提撥單後,依該檔案所述流程逐級陳核後,送主計室辦理核銷帳務作業。

A8:

1、請依計畫編列之出差地點及核定天數用途辦理,並於出國前依校內程序簽報首長核定後執行;若非依原核定計畫執行,須變更出差地點及天數時,請完成經費來源單位規定程序後再執行。

2、出國後儘速依規定於15天內,檢附單據辦理核銷,相關國外出差旅費報支注意事項,請至主計室網頁à相關表格15.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請參閱國外出差旅費報告填寫注意事項內容辦理。

A9:

1、國科會(B類)及委辦或委託研究計畫(A、I類)適用之,補助計畫(C類)及校內經費支應之計畫(D、E、F、G、H類)不包括在內。 

2、主辦單位主管(主持人)分別於請購單「申請單位」、「採購承辦單位」簽章並於「校長或授權代簽人」代為決行。請勿於粘貼憑證「校長」欄位核章,該處並未授權。 

3、1萬元以上之請購案,應取具2家以上廠商估價單進行比價或1家議價辦理。 

4、切勿分批辦理同一廠商、日期相近、發票連號之採購案。 

5、所購財物如屬共同供應契約之項目(如影印紙、電腦、相機…等),請利用該系統訂購,網址:(https://web.pcc.gov.tw/pis/)。

A10:

除國科會專題計畫由主計室統一辦理外,餘由主辦單位(主持人)於計畫經費核銷完畢後,依經費來源單位規定編列收支報告表並核章後,由主持人連同計畫要求之其他要件,函報經費來源機關辦理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