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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2年8月17日臺教會(四)字第1120080775號函轉行政院主計總處112年8月14日主會財字第1121500592B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112年6月2日主預字第1120101654號函針對各機關員工使用個人定期票出差之交通費報支訂定規定略以,考量交通費係支應因公奉派出差之必要費用,而個人定期票屬預付性質,為響應政府擴大公共運輸政策,鼓勵員工購買個人定期票,爰各機關員工使用個人定期票出差,可按票價/優惠天數計算當次或當天出差交通費,並在交通費報支上限內覈實報支。
三、至機關員工短程洽公使用個人定期票搭乘公共運輸報支短程車資,得參照上開函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