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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年度預算執行中,經費不足或無預算時如何辦理?

A1:

1、年度進行中,所需業務費或設備費、電腦軟體經費不敷需交換時,須經專案簽請奉校長核可,並影印一份至主計室。 
2、年度進行中,因業務需求無預算,須經專案簽請奉校長核可,並影印一份至主計室。 


Q2:財產與物品如何區分?

A2:

(一)財產:包括不動產及動產,經費來源為「設備費」。

不動產:指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

動 產:指單項單價金額1萬元以上或經組合後總價金額逾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之設備。

其分類如下:

1、第一類財產: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2、第二類財產:房屋建築及設備

3、第三類財產:機械及設備(指個人電腦主機、螢幕、印表機、數位相機、實驗儀器等)

4、第四類財產:交通及運輸設備(指小客車、通訊設備、廣播系統、音響設備等)

5、第五類財產:什項設備(指圖書、影印機、辦公桌椅、公文櫃、冷氣機、投影機、電視機等)

(二)物品:指不屬於前述財產定義之設備,包括非消耗品及消耗用品兩大類,經費來源為「業務費」。

1、非消耗品:指單項單價金額在1萬元以下且非消耗性之設備。

2、消 耗 品:指一般消耗性公物用品,經使用即失去原有效能或價值者。(如文具用品、紙張、墨水匣、碳粉等)

(三)無形資產:購置單價逾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3年以上,經費來源為「電腦軟體」。

Q3:借支經費應注意那些事項?

A3:

1、因業務需要辦理借支,應在其預算分配額度內;委辦案件應以款項業已撥到,且在核定支用範圍內始准借支。 
2、如計畫雖奉准,但補助款未核撥至校,而確有急需借支時,應以該計畫主持人尚有其他計畫可勻支為原則,並請於借支請示單內詳細載明支援計畫名稱及金額。 
3、預借款項以需當場支付之外聘講座鐘點費、演講費、主持人費及出席費為限,如有其他項目需預支請敘明具體理由。 
4、借支期限,各項委辦計畫以借支請示單至舉辦活動日期前一週開立,單位預算以借支請示單至舉辦活動日前十日開立,對連續活動鉅額款項之借支,可一次借支,由出納分次轉發,借支款項一律「由出納組轉發」。 
5、預借款項事畢後,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轉帳核銷或餘款繳回。 
6、各項借款應隨時注意清理,計畫業務於辦理完竣後,應儘速檢附原始憑證辦理核銷,如有賸餘款或支出項目與原借經費內容不符者,則依經費收回規定收回繳庫。如有久懸未核銷、未清理或未及時辦理保留,致經費無法轉正或無法收回者,應由各單位相關人員負賠償之責。 
7、預借款項之承辦人員離職,應列入移交,未列入移交者,一律由預借單位相關主管及人員負連帶責任。 


Q4:發票收據之品名填寫應注意事項?

A4:

1.發票收據之品名如廠商填寫為文具一批或實驗用品一批時,請經手人以原子筆在發票上詳填品名、數量單價,勿以鉛筆填寫,避免時間久了字跡不清楚。 
2.收銀機發票僅註明貨名代號,請經手人於發票上註明品名名稱、數量及單價,並由經手人簽章。 


Q5: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會活動等經費應注意事項?

A5: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規定,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會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一般性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應利用內部自有之場地,不得於外部場地辦理。

二、確有於外部場地辦理大型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之必要時,有關場地選擇之優先順序,規定如下: 
(一)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之場地(不包括委外經營之場地)。 
(二)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其他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例如國

家文官培訓所、人事行政局所屬訓練機構或臺灣電力公司訓練

所等)。 
(三)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委外經營之場地、台北教師會館或日月潭

教師會館等。 
(四)其他得提供非假日期間膳宿折扣之大型場地,並應於簽呈內敘

明確實無法覓得前三款適合之地點或場所情形。 
三、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經費編列規定如下:

(一)使用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場地者,於其所定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編列。

(二)使用前點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場地者,編列上限規定如下:

1.參加對象為機關(構)人員者,每人每日膳費為薦任級以下人員新臺幣(以下同)250元,簡任級人員275元;每日住宿費為薦任級以下人員1,400元,簡任級人員1,600元。

2.應業務需要辦理,且參加對象主要為機關(構)以外之人士者,每人每日膳費為500元;每日住宿費為1,400元。

3.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不包括講習、訓練及研習會),每人每日膳費為1,100元;每日住宿費為2,000元。前項膳宿費規定,應本撙節原則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依各基準核算之總額範圍內互相調整支應。

四、不得編列聘請樂團演唱或表演之經費。不得編列紀念品、禮品或宣導品之經費。但必要頒發之獎品及依國際禮儀致贈外賓之禮品,不在此限。

 

Q6:憑證之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如何處理?

A6:應檢附原立據人簽名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Q7:各式報帳用表格及相關法令,如何查詢(取得)?

A7:

1.各式報帳用表格請至主計室網頁-表格下載區下載。 
2.相關規定亦請參閱本室網頁-法令規章及學校自訂規章。 


Q8:餐費之報支相關規定如何?

A8:

1.餐費之報支應註明用餐原因、日期及時間。 
2.餐費每份最高100元。 
3.若有特殊原因須支付100元以上,簽請奉校長核可後辦理,核銷時請檢附原簽呈及憑證送主計室審核。 


Q9:採購物品忘記學校統一編號?

A9:學校統一編號「52009903」,請至主計室網頁查詢。

 

Q10:採購務品時可否代墊金額?

A10:金額超過10,000元上,不可代墊,若因業務或計畫需要須緊急辦理時先簽請奉校長核准,否則主計室將依其規定直接逕付廠商。

 

Q11:會計年度結束各單位經費報支應注意事項?

A11:

1、當年度各項費用款項均應於12月15日前提出請購,各項單據請於12月25日前送主計室;電話、水電、氣體費等費用請及早洽電信局等單位取單據繳款。 
2、為能正確表達當年度各項經費實際財務狀況,無論計畫期間是否到期或跨越年度,凡已發生之當年度之支出單據,請務必於12月底前送主計室辦理核銷。 
3、臨時工資、加班費、差旅費等,如因事實發生於12月26日至31日者,至遲可延至次年1月3日前送主計室辦理報銷。 
4、有關強制休假補助費,屬於1月至11月份休假人員,應於12月20日前將休假補助費申請表,送人事室彙整後送主計室辦理付款,至於12月份休假人員,請儘速於年度核銷期限前將休假補助費申請表,送人事室彙整後支付。 
5、碩、博士班學位考試口試指導費用,凡於12月31日前口試者,請儘早辦理核銷,至遲應於12月31日送主計室辦理核銷。 
6、12月中旬以後辦理活動者已簽准辦理者,務必於活動完竣一週內核銷,至遲不得超過次年1月3日。 
7、各單位因業務需要,年度間借支之各項費用請即查明,於12月15日以前向主計室辦理報銷沖帳手續或將款項交還。 
8、各項工程及設備款請儘量提前辦理估驗及驗收作業,俾能於12月底前完成付款核銷;除已訂有合約之資本支出外,一律不予辦理保留。 
9、凡已發生債務或有契約責任之工程、設備採購案,如有確實無法在12月底前結案付款者,請於12月15日前檢附各項資料送總務處簽奉核准後,編製資本支出預算保留申請表送主計室辦理申請保留。申請保留之案件,應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申請保留數額須以實際需要為限,不可將預算賸餘款籠統辦理保留或移作他用。 
10、請各單位相關同仁務必依規定時間辦理。年度收支結束後,已簽證而未辦理支付之延誤案款如有損失,應由各承辦人自行負責。 


Q12:支給出席費應注意事項?

A12:

1、支給出席費,以邀請學校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 
2、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其中「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要件,由各單位依會議召開之性質,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3、學校(含任務編組)人員及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雖出席會議,不得支領出席費。 
4、學校邀請之學者專家,其本人未能出席,而委由他人代理,經徵得邀請機關同意,代理出席者得支領出席費。至以傳真或事先提供書面意見但未親自出席者,不得支領出席費。 
5、補助或委辦計畫之補助或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出席該受補助或委辦計畫之相關會議,均不得支領出席費。 
6、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2,500元為上限,視會議諮詢性質酌予支給。 
7、已支給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前往(三十公里以外),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Q13:支給稿費應注意事項?

A13:

一、為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或定期發行刊物,委(邀)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得依本要點之規定支給稿費。

二、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其稿費之支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需委由本機關學校以外人員或機構撰述、翻譯或編審,經機關學校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者,得依第十一點規定標準支給稿費。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公開方式辦理者,得不受該項標準之限制。

(二)經核定交本機關學校人員撰述、翻譯或編審者,不得支給稿費。惟於辦公時間外趕辦者,得依規定支給加班費。

三、學校定期發行刊物,其稿費之支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邀請專人撰譯、編審文稿或公開徵求稿件,除本機關學校人員以編譯為職掌者外,經刊登者,得依第十一點規定標準支給稿費;未經刊登者,得依第十一點第九款規定支給審查費,不得支給其他項目之稿費。

(二)刊登稿件內容係屬摘錄該機關學校或其他政府機關學校相關法規、書籍、公文等資料者,不得支給稿費。

四、稿費支給標準如下:

(一)譯稿: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不訂定標準。

(二)整冊書籍濃縮:每千字

1.外文譯中文六九0元至一、0四0元,以中文計。

2.中文譯外文八七0元至一、三九0元,以外文計。 

(三)撰稿:每千字

1.一般稿件:中文五八0元至八七0元。

2.特別稿件:中文六九0元至一、二一0元,外文八七0元至一、三九0元。

(四)編稿費:

1.文字稿:每千字

a.中文二六0元至三五0元。

b.外文三五0元至五八0元。

2.圖片稿:每張一一五至一七0元。

(五)圖片使用費:每張

1.一般稿件二三0元至九二0元。

2.專業稿件一、一六0元至三、四七0元。

(六)圖片版權費二、三一0元至六、九三0元。

(七)設計完稿費:

1.海報:每張四、六二0元至一七、三三0元。

2.宣傳摺頁

a.按頁計酬:每頁九二0元至二、七七0元。

b.按件計酬:每件三、四七0元至一一、五五0元。

 

Q14:審查費標準為何?

A14:

1.按字計酬者:每千字中文ㄧ七0元,外文二ㄧ0元

2.按件計酬者:中文每件六九0元,外文每件一、0四0元。

 

Q15:在請購系統中為什麼找不到本校專(兼)任教職員的資料?

A15:本室的請購系統與出納的帳務管理系統為同一家系統公司(艾富資訊公司),請購系統中之受款人資料為出納帳務管理系統中之資料,而薪資、鐘點費之資料是出納組以校務行政系統(漢龍資訊)產生,兩組系統中之受款人資料檔並非同一檔案。由於隸屬兩家不同資訊公司之系統,致部分資料目前無法整合,故會有少部分老師或同仁之資料在請購系統中找不到,這是由於校務行政系統中雖已有資料,但出納帳務管理系統尚未建立資料之故。如有上列情形,請通知本室或出納組帳務管理系統之管理人員,出納組會將資料重新鍵入帳務管理系統,並上傳至請購系統,即可尋得該受款人資料。

 

Q16:請購系統為何只能以身份證字號搜尋受款人資料?

A16:系統公司當初在設計程式時,為避免因檔案內有同姓名之資料,承辦人員點選至錯誤之受款人,故僅容許以身份證字號搜尋。因受款人點選錯誤會造成出納組匯款及所得稅計算錯誤,衍生更大的問題,故要求各承辦人員皆以身份證字號搜尋受款人資料,避免錯誤的發生。

 

Q17:支出憑證送件應注意事項?

A17:

一、收據或發票應具備之要件:

1.收據應記明事項:

a.受領事由。

b.實收數額。

c.支付機關名稱,抬頭。(應填寫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勿再加系所、單位名稱或個人名稱)

d.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e.受領年月日。

2.統一發票應記明事項:

a.營業人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b.採購名稱及數量。

c.單價及總價。

d.開立統一發票日期。

e.買受機關名稱,抬頭。(應填寫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勿再加系所、單位名稱或個人名稱)

3.收銀機或計算機開具之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名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 

4.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其有改正者,應由改正人在改正處簽名證明。

5.發票如開立三聯式,請附第二聯扣抵聯及第三聯收執聯。

6.收銀機發票中文譯註並註明單價、數量由經手人簽章。

7.研討會報名費請在收據上註明參加人員姓名。

8.非於預算及計畫執行期間內之發票或收據請勿報支。

9.核銷金額與檢附單據合計金額不符,請更正並蓋章。

10.支出金額達二千元以上者,應儘量取得統一發票核銷;如取具收據,則須印有,「免用統一發票」字樣或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無統一編號,請貼千分之四印花稅。

11.支出憑證黏存單填寫之金額、文字塗改,應在塗改處蓋塗改人章。

二、支出憑證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估價單(10,000元以上檢附2張估價單)

2.原案簽呈/公函/開會通知/等影本

3.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如國外出差旅費之生活日支費請以出國前一天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換算台幣),除有特殊情形外,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如有不能完全符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應依其慣例。

4.支出憑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時,應檢附原立據人簽名負責證明其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5.請附所刻印章式樣。

6.刊登廣告請附樣張。

7.報支短工工資(臨時工資)請檢附工讀記錄表。

8.報支講課鐘點費請加註授課題目及起迄時間。

9.開會餐費請明列用餐人數、開會時間、日期、地點。

10.應集中採購而未參與集中採購項目請填理由書。

11.執行計畫派遣非計畫內核定人員出差,需先敘明理由簽請校長核准後始得報支。

12.未列入經費核定清單,請辦理計畫變更申請。

13.郵費應檢附購票證明單,及註明郵寄對象或檢附大宗郵件清單。

14.保險費核銷應檢附要保書或保險合約書及保險人名冊。

15.採購案件性質相近者應併案辦理,請檢附請購文件暨驗收證明文件。

16.分批(期)付款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應附分批(期)付款表,列明應付總額及會簽編號、已付及未付金額等;其訂有合約者,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附合約副本或抄本。

17.營繕工程(10萬元以上)應檢附文件為:

a.原請購案之相關文件

b.合約書之副本

c.工程施工中有變更項目,請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須附核准後之相關文件

d.工程結算明細表

e.驗收紀錄表

f.廠商之統一發票

g.有逾期罰款及須繳工程保固金者,須檢附出納組開立之收據

h.財產增加單

 

Q18:出差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之疑義 ?

A18:由於目前交通便捷,出差往返行程所需時間應可大幅縮短,為提高行政效率,故增訂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之原則性規定,所稱「往返行程」係包括前往出差地點及返回服務機關,所需之行程時間,合計原則不超過一天,若服務機關或出差地點地處偏遠,往返行程必需超過一天者,可於出差請示單內敘明,經機關同意後可酌予延長。 

 

Q19:住宿費未能檢據列報之疑義?

A19: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九點規定,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可在規定住宿費標準內檢據核實列支住宿費,未能檢據者,則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所謂「未能檢據」之狀況眾多,無法列舉亦難認定,故無論何種事由,凡未能檢附旅館費用單據者,均應按住宿費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 

 

Q20:有關交通費是否應檢據列支之疑義?

A20: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交通費」中除搭乘飛機、高鐵者應檢據核實列支外,搭乘其他交通工具者,均按實報支無需檢據。 

 

Q21:有關膳雜費是否包括市區內車費之疑義?

A21: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自服務機關至出差地點,所需搭乘市區內公民營客運汽車或捷運之車費,均可報支「交通費」,惟不得報支計程車資。 

 

Q22:各機關可否自行訂定內規之疑義?

A22: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五點規定,各機關基於實際需要,得在該要點所定數額範圍內,自行訂定內規核酌辦理。 

 

Q23:行政院主計處網站首頁上的「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使用不便問題?

A23:由於該日支數額表檔案太長,使用不便,行政院主計處已在該表增列「地區索引表」及「回索引表」,使用頗為方便。

 

Q24:出國、返國當日,出差人員如何報支本國境內「機關駐地」與「國際機場」間之交通費疑義?

A24:比照國內出差報支交通費之規定辦理,除搭飛機應檢據外,餘免檢據,均填在「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交通費報支。

 

Q25:到國外出差前沒有結匯,而係用金融卡刷卡付費,其匯率如何計算疑義?

A25:仍應以出國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Q26:在國外之租車費能否報支疑義?

A26:租車費應由禮品及交際費項下(應檢據)或雜費項下(免檢據)支應,不得列為「長途大眾陸運工具」之交通費報支。但中央各機關人員如於出國前報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或各地方機關人員於出國前報經各該地方政府專案核准者,得列在「長途大眾陸運工具」之交通費報支。另為考量組團出國人員行程之便捷性,如經各該機關評估長途租車費確較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支出總額具經濟效益,可由出差人員在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最高等次票價範圍內,以租車方式辦理,亦列在「長途大眾陸運工具」報支。

 

Q27:「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四點所稱「保險之項目及保額,由行政院另定之」,請問,行政院另定否?

A27:本要點訂定目的之一,即在將現行相關之行政規定予以蒐錄,俾使要點更具完整性。有關保險項目及保額部分,行政院已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以台八十七人政給字第001923號函規定,亦即出國人員應向中央信託局投保綜合保險新台幣400萬元,保險項目包括意外死亡、意外殘廢、意外傷害醫療、航空旅行、疾病住院醫療及兵災保險等六項。

 

Q28:國外出差旅費機票之報支應檢附之單據為何?

A28:

教育部88年4月6日台(八八)人(二)字第88035249號函規定,因公出國應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本人填寫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經機關首長核定後,改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否則不予以核銷。

(1)出國、返國或轉機當日,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客位已售滿。

(2)出國、返國或轉機當日,無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飛航。

(3)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再轉機,其等待時間超過4小時。

(4)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無法銜接轉運。

(5)其他特殊情況。

出差人員交通費之報支,機票部分,應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及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其餘交通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