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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106年6月3日臺教會(四)字第1060078317號函暨行政院主計總處106年5月31日主預字第1060101159B號書函辦理。(附件)
二、國外出差旅費機票部分應檢附登機證存根事後遺失,按規定可採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因出差至實施護照自動查驗機通關國家,護照不再須蓋出入境章,又超過航空公司出具搭機證明之期限,致無法提出有搭機事實之證明文件。茲考量上開紙本憑證同時無法取據情形,極為少數,惟如有發生,現有規定確實無法處理,基於誠信原則,原則似可同意由出差人出具證明,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以解決紙
本登機證存根遺失且無其他可證明出國搭機事實文件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