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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104年7月16日臺教會﹝一﹞字第1040095790號函暨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7月13日主預教字第1040010646號書函辦理。
二、本案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復:考量奉派出差人員搭乘飛機之基本需求,廉價航空機票之報支項目,應可比照一般航空機票內含之必要項目辦理,惟其報支總金額仍應低於一般航空機票款;至其餘可選擇項目,考量非屬搭乘飛機之必需,仍應本撙節原則不予報支。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暨行政院主計總處原書函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