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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102年11月7日資國字第
1020005323號函辦理。
二、財政部推動電子發票,前據機關反映紙本電子發票易有模
糊情況,爰本總處配合於101年間函請各機關(構)取具紙本
電子發票辦理報支,應另影印在案。茲據財政部財政資訊
中心前揭函說明,其已對廠商開立之紙本電子發票紙質,
訂定強化及相關認證與稽核等規範,可改善其保存狀況,
又倘發生模糊,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
爰各機關(構)員工向廠商洽取紙本電子發票(感熱紙)報
支經費時,請於發票或申請動支經費文件等註記發票字軌
號碼,俾利模糊時查考之用,另本總處101年間函有關以
紙本電子發票報支應影印之規定,自即日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