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0月18日函轉行政院113年10月15日院授主預字第1130102991號函辦理。 二、檢附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其修正對照表各1份,並登載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全球資訊網「主計法規」查詢網頁,請自行下載參閱。 三、修正生效後,奉派出差人員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差日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日適用新規定。另修正後所需經費,仍在各機關原列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列支。